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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缴税将有新变化!《车辆购置税法》7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9-06-27 人气:2281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车辆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蓬勃发展的车辆交易也需要更规范的政策来进行管理。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将正式实施,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并不是新开征的税种,在我国已经征收多年,是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是“费改税”的产物。1985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50号),决定从1985年5月1日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据税务部门解释,制定《车辆购置税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体现,有利于完善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增强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税制度,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车辆购置税法》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没有变化,仍为10%,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对于有购车上牌经历的车主来说,车辆购置税其实并不陌生,但在交税前,具体要交多少钱?可能只有到完税后,看到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才知道。但为什么要交这个金额,相信不少人知之不详。《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应税税率为10%。也就是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乘以10%征收车辆购置税,比如,纳税人在汽车销售4S店购买一辆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13000元的新车,增值税税率13%,增值税税款13000元,剔除增值税税款的“不含税价” 100000元,则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是100000元,应交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就是10000元。

据了解,与《暂行条例》相比,《车辆购置税法》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调整征收范围。《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是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是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二、取消最低计税价格。《暂行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最低计税价格与有效价格凭证价格二者孰高,核定应纳税额。《车辆购置税法》规定,一般情况,税务机关按纳税人申报的有效价格凭证价格核定应纳税额;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新增免税项目。《车辆购置税法》新增了两项免税项目,一是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二是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四、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五、计税依据不再包括价外费用。《暂行条例》规定,计税依据包括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计税依据仅包括全部价款,不再包括价外费用。

六、新增退税条款。《暂行条例》没有列明退税条款,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2. 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3.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将退税条款从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级次。

七、强化配合机制。为充分利用大数据,加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征管协作配合,提高征管效率,《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按《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实行一次性征收。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并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而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也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能源汽车免征、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执行吗?

车辆购置税法明确对五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是说,目前尚在执行期内的新能源汽车免税和挂车减税等优惠政策在按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后,将会继续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8年第69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同样,现行留学生回国购买国产小汽车免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带小汽车免税、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等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没有公布停止前,都将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

车辆购置税法带来了哪些新的红利?

一是调整征税范围,减轻车主税收负担和税务机关办税工作负担。7月1日后购置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以及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起重机(吊车)、叉车等特种设备,不再需要申报纳税,全省平均每年仅摩托车就有约60万台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约占同期应税车辆总量的20%,因此,一方面,60万名车主购置车辆不用缴交购置税,直接受惠3亿元;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将不需要为这60万名车主办理车辆购置税征税业务,大大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办税工作负担。

二是取消最低计税价格、计税价格不再包括价外费用,利好车辆购置纳税人。现行规定中,对于纳税人申报购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需要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缴纳税款。《车辆购置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计税价格不再包括价外费用后,税务机关直接按照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或者进口自带车辆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加消费税,计算应纳税额。

三是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实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纳税人“三赢”。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由纳税人通过本省(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打印,亦可向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提出为其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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